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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筹划之——利用应收未收利息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

2019-09-21 19:16:48   来源:东方头条   评论:0

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,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纳增值税, 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,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。

上述所称金融企业,是指银行(包括国有、集体、股份制、合资、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)、城市信用社、农村信用社、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。另外,只有超过90天以后再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才能暂时不纳税,90天之内的应收未收利息仍然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。

【税收筹划案例】

某农村信用社每年产生的自结息日超过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有5000万元,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无法收回的,

按照之前的营业税政策,

需要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:

5000×5%×(1+7%+3%+2%)=280(万元)。

按照2016年5月1日以后的政策,上述5000万元应收未收利息可以暂时不缴纳増值税,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缴纳增值税。这样就可以为其他节一大笔税款支出,同时也取得了延期纳税的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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